陈某某
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纪大焕
郧西县人民医院
李静(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杨前军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8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纪大焕,女,生于1987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收集、提供证据、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郧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康富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前军,该医院职工。代理权限: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纪大焕诉被告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纪大焕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纪大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纪大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1元,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纪大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纪大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1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张一君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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