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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尤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三江,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记洋,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江与被告尤记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三江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三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丹凤

书记员: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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