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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才与唐某某、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三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才与被告唐某某、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三才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三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陈三才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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