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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綦全胜、被告黄冈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綦全胜,男。
被告黄冈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夏坦、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綦全胜、被告黄冈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将被告綦全胜、被告黄冈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綦全胜、被告黄冈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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