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黑龙江幼儿师某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虹岩,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玉,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江南机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市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与被告黑龙江幼儿师某高等专科学校、牡丹江市江南机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