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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黑龙江幼儿师某高等专科学校、牡丹江市江南机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黑龙江幼儿师某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虹岩,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玉,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江南机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市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与被告黑龙江幼儿师某高等专科学校、牡丹江市江南机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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