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陆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要求不在调解书中写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某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245,000元及借款利息(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计2,487.5元,由原告陆某、被告汪某某自愿各半负担,此款1,243.75元,被告汪某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陆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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