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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桂国富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严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桂国富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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