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
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卢建国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谭志刚
审判员:张小智
审判员:安慧
书记员:李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