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某某与朱春某、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元,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冯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朱春某、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朱春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王爱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