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25日,原告陆某某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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