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金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陆金桃与被告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追加苏某某为本案被告。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曹 峰
书记员: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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