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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陆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齐晓和,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晓和、杜光磊、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日,原告在其宅基上挖房基时,遭到被告陆某某及妻子百般阻拦,造成施工人员不能正常施工,导致该房屋无法修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干涉和阻碍原告正常施工建房。
被告辩称,陆某某买我旧庄基一块,陆某某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宅基范围使用,不应占道。陆某某侵害了大家的出行等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之父陆秋道(已故)购买被告陆某某旧庄基一块,东至道、西至花功、北至陆振尧、南至秋道。2015年原告建房挖庄基,被告以原告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占用通道为由予以制止,并让原告将占用通道部分恢复原状,为此发生纠纷。
诉讼中原告称通道上建房是按农村规划施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建房应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超出宅基使用范围,原告无权建房占用,诉讼中原告称建房占用通道是按农村规划施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收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建强
审判员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郎贞平

书记员: 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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