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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潇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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