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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7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陆某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与佛瑞吉冷冻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与陆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争议由邦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邦信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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