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7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陆某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与佛瑞吉冷冻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与陆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争议由邦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邦信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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