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金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金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华颜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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