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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徐长海、徐志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禹,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徐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韩维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徐长海、徐志强、韩维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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