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禹,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徐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韩维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徐长海、徐志强、韩维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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