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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勇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华,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红。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海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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