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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凌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林,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凌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婷。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凌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金  毅

书记员:范心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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