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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陆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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