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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笑容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陆笑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悦,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申请人陆笑容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两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建萍

书记员: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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