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被告:高某某。
第三人:江苏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朱夏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赵其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高某某、第三人江苏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买卖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鼎昌名邸1座2层203号的口头预约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下同)7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5、判令被告高某某承担上述第2到第4项诉讼请求的连带责任。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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