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
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志敏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敏,退休工人。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有原、被告及中介人、证明人签字按印,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款,被告亦交付了房屋。现被告虽然主张该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因下房附属于该房屋,不能单独出售,且被告同时交付了下房钥匙,因此十万元购房款应包含下房,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卖房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三区华光苑96栋1单元号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有原、被告及中介人、证明人签字按印,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款,被告亦交付了房屋。现被告虽然主张该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因下房附属于该房屋,不能单独出售,且被告同时交付了下房钥匙,因此十万元购房款应包含下房,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卖房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三区华光苑96栋1单元号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琳
书记员:李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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