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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蔡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佳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蔡咏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陆某与被告蔡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咏梅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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