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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珍、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海珍,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孙吴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军,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孙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海珍因与被上诉人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6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海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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