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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须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须杰、被告上海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须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须杰的起诉。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李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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