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洋,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东,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伟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张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9TDM76G。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丁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陆洋与被告保定伟回商贸有限公司、丁某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陆洋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陆洋负担。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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