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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唐某、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卢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唐某、唐某某、卢菊英身体权纠纷一案,陆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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