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卢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唐某、唐某某、卢菊英身体权纠纷一案,陆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