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卫德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XXX号。
被告:陆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4、卫德海、陆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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