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王水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与被告陆某4、第三人王水洪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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