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梁菊贤(系原告陆某1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星火农场海滨二村XXX号东门103室。
原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成,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8,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9,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陆某1、陆某2诉被告陆某3、陆某4、陆某5、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陆某6、陆某7、陆某8、陆某9、金某某、方某、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9年2月28日,原告陆某1、陆某2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1、陆某2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1、陆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陆某1、陆某2共同负担。
审判员:沈剑峰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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