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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1、陆某2与陆某3、蔡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香港。
  申请人: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香港。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陆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陆某1、陆某2与被申请人陆某3、蔡某某、陆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某1、陆某2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某3、蔡某某、陆4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陆某1、陆某2以第三人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某1、陆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陆某3、蔡某某、陆4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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