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香港。
申请人: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香港。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陆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陆某1、陆某2与被申请人陆某3、蔡某某、陆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某1、陆某2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某3、蔡某某、陆4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陆某1、陆某2以第三人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某1、陆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陆某3、蔡某某、陆4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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