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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陆某
刘淑珍
艾某
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陆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淑珍,
被告:艾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与被告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继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珍、被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艾某辩称,原、被告因同居生活花费巨大,现经济条件困难,其父年事已高,其母重病在身。被告无力抚养孩子。非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被告愿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非婚生子艾裕晨年龄尚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如改变环境不利于其身心××成长。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原告可要求被告负担艾裕晨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以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非婚生子艾裕晨年龄尚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如改变环境不利于其身心××成长。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原告可要求被告负担艾裕晨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以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继青

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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