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远,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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