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道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朱某1、朱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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