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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徐某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陆某某之母),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传磊,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陆林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俞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弟(系俞美英之夫)。
  被告:上海徐某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桦,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侯军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陆剑平、陆林弟、俞美英、上海徐某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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