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陆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且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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