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田蓉
李国龙(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吕绪兵
原告陆田蓉。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绪兵(曾用名吕绪军),现羁押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陆田蓉诉被告吕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田蓉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国龙,被告吕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绪兵对差欠原告陆田蓉80000元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其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据此向被告吕绪兵主张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绪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田蓉借款80000元。
诉讼费用1800元,由被告吕绪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成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绪兵对差欠原告陆田蓉80000元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其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据此向被告吕绪兵主张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绪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田蓉借款80000元。
诉讼费用1800元,由被告吕绪兵负担。
审判长:陈俊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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