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
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刘某甲
刘金萍
刘某乙
刘金萍
刘某丙
刘某丁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金萍。
被告:刘某乙。
被告:刘金萍。
被告:刘某丙。
被告:刘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金萍、刘某丙、刘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王胡一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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