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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张某某与郁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孙海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西吴204号。
  第三人:赵菊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西吴204号。
  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清,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郁某某、孙某某、第三人孙海珍、赵菊娥、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某某、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陆某某、张某某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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