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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上海慧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星,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绪志,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聿旸,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陆某与被告上海慧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1.92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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