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滕某某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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