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邓绍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鼎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贤武。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原告陆某诉被告黄石市鼎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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