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陆春华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春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9元,减半收取计4349.5元,由陆春华负担。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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