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袁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陆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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