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原告陆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陆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申请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均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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