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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韬、陆某与上海金某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陆某韬(系原告陆某之父)。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张亮,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俊。
  委托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为民。
  被告葛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葛桃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葛敏(系被告葛桃珍之子)。
  原告陆某韬、陆某诉被告上海金某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葛敏、金敏、葛桃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韬、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某韬、陆某负担。
  

审判员:张  颖

书记员:赵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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