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陆某韬(系原告陆某之父)。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张亮,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俊。
委托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为民。
被告葛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葛桃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葛敏(系被告葛桃珍之子)。
原告陆某韬、陆某诉被告上海金某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葛敏、金敏、葛桃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韬、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某韬、陆某负担。
审判员:张 颖
书记员:赵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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