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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男,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和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一等地3亩、四等地4.5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李家营村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承包了村集体的土地。2000年被告薛某某迁来我村,被告原籍没有收回其承包地,在我村无地可种。我与被告关系较好,就把自己承包的一等地3亩和四等地4.5亩交由被告耕种,我自己耕种父母的承包地。2017年2月份我要求被告退还承包地不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归还。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证人王某的调查笔录和李家营村委会的证明证实,陆英已自愿将其承包地退还给村委会,已丧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薛某某作为李家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忠义乡赵千营村迁入李家营村,村里把陆英退还的承包地其中5.5亩(包括一等地3亩)承包给薛某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5亩耕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薛某某所种耕地原属陆英承包,并非原告陆某某所称是自己的耕地,继承也不能其一人继承,原告并无诉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青山

书记员:赵亚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1)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1)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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