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邱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史永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陆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联强。
第三人:姚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陆某、邱捍、史永菊、陆振国诉被告汤卫某、上海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姚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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