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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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