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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