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7元,减半收取计2138.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 丹
书记员:范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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